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了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文末可下載)標準于2019年9月1日實施。下面力鼎環保就和大家來講講貴州農村污水處理新標準的重點內容。
該標準規定了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立方/天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且規模大于1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一級標準;
b)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且規模小于10 m3/d(不含)或出水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III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或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且規模大于1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二級標準;
c) 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且規模小于10 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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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14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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